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

消保法與著作權的對立

某天,有個客人在網站上購買了隻Dopod(現為HTC)的CHT9100。前幾天客人將手機退還給我們,但是我檢查後發現,包裝盒內的Windows軟體已被拆封,因此基於網頁上的條文:

退貨的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 ( 包含主機、附件、內外包裝、隨機文件、贈品等 )。此外,著作權相關之商品 ( 如影音光碟、軟體 ) 及耗材 ( 墨水匣、碳粉匣 ) 若已拆封,則無法接受退換貨,請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

去電給客人,要求他付費將軟體購回,才能退貨。

但是第二天早上,客人又來電了。據客人表示,他跟消保官詢問過,軟體已拆封是可以退的!?可無條件退貨!?

當下我即表示可以請他申訴,要求消保官來文或來電,若消保官認為著作權是可以這樣違反的,我們當然會欣然接受退貨。客人說他會辦理的。

由於消保法第2條第十項規定:郵購買賣: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 、雜誌、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

因此適用其消保法第19條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」

也就是以上的帝王條款,讓客人有恃無恐。

但是民法 第259條規定 :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依下列之規定:
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,應返還之。
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
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,應照受領時之價額,以金錢償還之。
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,應返還之。
五 就返還之物,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,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其返還。
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,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

而軟體上封條已拆封,且無法復原其原本樣貌,因此並無違反消保法19條的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反而適用民法259條第六項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,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

我是網路購物的商家也同樣是消費者,商家當然要保護自己的利益,消費者當然也要保護自己的權益,但政府法令卻永遠保護消費者的權益,而不顧商家的利益。政府有成立消保法,但卻沒有所謂的店家權益法,所以消費者就拿著雞毛當令箭,玩死一狗票的商家。

所以在台灣的電子商務變成大間有專門的法務部處理的,永遠獨大。其他規模小的就只好每天面臨這些問題,等到承受不了沒有利潤後關門。而消費者有利嗎?一點也沒有,反而要承擔業者將這些費用轉嫁到消費者,並掌控販售價格,控制市場。

寄一趟運費,退一趟運費,都還沒賺錢,就要損失兩趟運費。量一大這也是很可觀的,這也是為啥網購商品越來越貴,永遠比不上店面(當面交易不受消保法第2條第十項規定)。而現代人越來越忙,網購方便但越來越貴,獲利的是誰?還是那些獨大的網購業者。

而這種情況是誰造成的,不是店家而是消費者自己造成的,而消保法第2條第十項及消保法第19條含糊的規定是最大的幫兇!!

店家有格調,消費者有水準,加上法律明確的保障,這才是一個良性的消費環境,也才能再次創造更好的經濟發展。